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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李某与王某均为11岁儿童。一日上体育课过程中,体育老师疏于管教,王某扔沙包打中李某右眼,致其失明,共花医疗费2万多元。王某系寄住在姑妈家中,父母在外地工作。据查王某的父母与王某的姑妈间订有委托合同,约定对王某的一切行为由其姑妈负责。以下判断不成立的是( )

  • A、王某父母的监护责任不能因委托他人履行监护职责而免除,他们应对王某对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 B、因委托合同的存在,王某的姑妈应对李某承担赔偿责任
  • C、学校也应分担部分赔偿额
  • D、对此赔偿,应由王某父母和其姑妈各分担一半
参考答案 参考答案
B、D
文字解析
本题考查委托监护。《民通意见》第二十二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委托监护通常仍然由原监护人对外承担责任,只有在委托监护人有过错的情况下(一般是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委托监护人才承担连带责任。本题中并未表明王某的姑妈有过错,所以仍然由其父母对李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王某父母承担监护人的赔偿责任以后,可以依照委托监护合同要求王某姑妈承担责任,依据是委托合同。所以选项A说法正确,选项B说法错误。选项D认为王某父母与姑妈各自承担一半,缺乏法律依据。选项C中认为学校应当部分负担赔偿责任,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本题中损害发生在上体育课过程中,可认定学校有过失,所以选项C说法正确。本题要求选择不成立的说法,则答案应当是B、D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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