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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郭大爷女儿五年前病故,留下一子甲。女婿乙一直与郭大爷共同生活,尽了主要赡养义务。郭大爷继子丙虽然与其无扶养关系,但也不时从外地回来探望。郭大爷还有一丧失劳动能力的养子丁。郭大爷病故,关于其遗产的继承,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甲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 B、乙在分配财产时,可多分
  • C、丙无权继承遗产
  • D、分配遗产时应该对丁予以照顾
参考答案 参考答案
A、B、C、D
文字解析
在本题中,郭大爷的女儿先于郭大爷死亡,根据《继承法》第11条的规定,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为继承,郭大爷女儿的儿子甲作为其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位继承其母亲及郭大爷女儿的份额。郭大爷的女儿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甲只是代替其母亲继承,因此,同样代替其母亲的继承序位,即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A是正确的。根据《继承法》第12条的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结合本题,女婿乙作为丧偶女婿,对郭大爷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B正确。根据《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享有继承权的子女指的是具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本题中,继子丙与郭大爷没有形成抚养关系,因此,不属于继承人,无权继承郭大爷的遗产。因此,C是正确的。根据《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郭大爷的养子丁具有继承人的资格。根据《继承法》第13条的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因此,D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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