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8 599 663
热线电话 4008 536 669
考呀呀试题搜索 / 问题详情
多选题

甲、乙签订一份水泥买卖合同,甲为出卖人,乙为买受人。合同中约定乙将货款20万元支付给甲5天内,甲将水泥运至乙的工地。当乙准备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时,突然得到消息,并有确切证据证明甲存在( )情形之一的,乙即可中止履行合同。

  • A、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 B、领导班子发生重大变动
  • C、丧失商业信誉
  • D、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
  • E、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参考答案 参考答案
A、C、D、E
文字解析
这是关于先履行一方的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问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丧失商业信誉;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考呀呀公众号 扫码关注考呀呀 更多试题等你拿
  • APP下载

  • 公众号

  • 电话

  • 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