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析
《合伙企业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故A选项中“也不需通知其他合伙人”的说法是错误的,不当选。第25条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可见,乙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出质给其债权人戊应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不是通知其他合伙人,故B选项中关于乙行为违法的原因的分析是错误的,不当选。第23条规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甲并不具备退出合伙企业的条件,故仍然享有优先受让权,C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第21条规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可见,D选项符合法律规定,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