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8 599 663
热线电话 4008 536 669
考呀呀试题搜索 / 问题详情
单选题

甲、乙、丙、丁四人设立一个合伙企业,甲出资10万元,乙、丙、丁分别出资20万元、8万元、15万元。合伙企业经营过程中,甲在未通知其他合伙人的情况下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8万元转让给了丁,乙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出质给其债权人戊,丙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转让给了合伙企业之外的己。后合伙企业由于出现解散事由而进入清算阶段,在开始清算前丁将10万元的合伙财产转让给了庚,清算过程中合伙企业的债权人辛(对合伙企业享有50万元债权)对此提出异议。下列表述中哪一项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 A、甲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给丁,不需要其他合伙人的同意,也不需通知其他合伙人
  • B、乙的行为违法,因为其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出质需要通知其他合伙人
  • C、丙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乙、丁有优先受让权,而甲则没有
  • D、合伙企业不得以丁的行为对抗善意第三人辛,仍应偿还对债权人辛的全部债务
参考答案 参考答案
D
文字解析
《合伙企业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故A选项中“也不需通知其他合伙人”的说法是错误的,不当选。第25条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可见,乙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出质给其债权人戊应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不是通知其他合伙人,故B选项中关于乙行为违法的原因的分析是错误的,不当选。第23条规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甲并不具备退出合伙企业的条件,故仍然享有优先受让权,C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第21条规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可见,D选项符合法律规定,当选。
考呀呀公众号 扫码关注考呀呀 更多试题等你拿
  • APP下载

  • 公众号

  • 电话

  • 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