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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根据我国的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下列哪类人员不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

  • A、与外交代表共同生活的配偶
  • B、与外交代表共同生活的父母
  • C、与外交代表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
  • D、使馆的行政技术人员
参考答案 参考答案
B
文字解析
《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第20条规定,与外交代表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享有与外交代表相同的特权与豁免;使馆的行政技术人员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亭有与外交代表基本相同的特权与豁免,只在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方面仅限于公务行为、私人行李不免于查验、安家物品限于到任后半年内免于交纳关税和其他捐税等方面同于外交代表;使馆服务人员的公务行为享有豁免,其到任半年内运进的安家物品免税;使馆的私人服务人员受雇所得报酬免纳所得税。本条规定外交代表和行政技术人员的“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分别享有与外交代表和行政技术人员相同的特权与豁免,比公约规定的代表和行政技术人员的“同户家属”更为明确。第22条规定,途经我国的外国驻第三国外交代表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持有我国外交签证或持有外交护照(限互免签证的国家)来中国的官员及其他来我国访问的外国人士,在我国过境或逗留期间享有必要的不受侵犯和豁免。第23条规定,来我国访问的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官员享有外交代表同等的特权与豁免。按第24条规定,来我国参加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召开的国际会议的外国代表、临时来我国的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的官员和专家、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驻我国的代表机构和人员的待遇按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和我国与有关国际组织签订的协议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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