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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员会是由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但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司法机关,属于民间团体。仲裁委员会在仲裁合同争议时,依法独立进行,不受 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保密和不公开审理是仲裁制度的重要特点,除当事人、代理人,以及需要时的证人和鉴定人外,其他人员不得出席和旁听仲裁开 庭审理,仲裁庭和当事人不得向外界透露案件的任何实体及程序问题。仲裁裁决作出后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纠纷发生后,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 条件:①有仲裁协议;②有具体的仲裁请求、事实和理由;③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合同双方当事人如果未约定仲裁协议,则只能以诉讼作为解决纠纷的最终 方式。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 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