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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进出口公司从境外进口一批化妆品,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30万元(折合人民币,下同),并支付境内复制权费5万元。
进口化妆品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费2万元,保险费0.2万元,为进口化妆品而向自己的采购代理人支付劳务费用0.3万元;
另外委托运输公司将此批货物从海关运往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万元、增值税0.09万元。
已知该批化妆品进口关税税率为10%,则该公司进口此批化妆品应缴纳关税( )万元。
进口货物的关税完税价格包括货物的货价、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不包括境内运费;进口货物在境内的复制权费如能与该货物实付或者应付价格区分,不得计入关税完税价格。
该公司进口此批化妆品应缴纳关税=(30+2+0.2)×10%=3.2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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