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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2016年9月10日,人民法院受理了对A公司的破产申请。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人员中,有资格担任管理人的是(  )。

  • A、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1日,曾为A公司提供审计业务的丁会计师事务所
  • B、从2014年1月1日至今为A公司的债权人甲公司的控股股东王某
  • C、破产案件受理的4年前,曾担任A公司董事的夏某
  • D、A公司财务负责人周某的父亲
参考答案 参考答案
C
文字解析

(1)选项A: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不得担任管理人。

(2)选项B:现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 3年内曾经是债务人、债权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3)选项D: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 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不得担任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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