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费用,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017年不得扣除利息合计= 500×6%÷12×10= 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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