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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项目金额=500+2 000+(2 000+500)×10%+60+(500+2 000)×20%=3 310(万元)
增值额=10 000-3 310=6 690(万元)
增值率=6 690÷3 310×100%=202.11%
应纳税额=6 690×60%-3 310×35%=2 855.5(万元)
土地增值税计算公式为: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要注意只有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新建房,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除此以外的,不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
另外,对于开发费用的扣除要注意:
(1)不按实际发生金额计算;
(2)取决于"利息支出":①单独:开发费用=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金额+开发成本)×5%以内
注意:利息①不超过②不包括加、罚息 ②不单独: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金额+开发成本)×10%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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