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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题考核管理人的撤销权。 《企业破产法》第31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第32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第33条,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 (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选项A为逃避债务而转移财产的行为,选项D属于虚构债务的行为,选项E属于承认不真实债务的行为,都是无效行为。 选项B属于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选项C属于放弃债权的行为,且都是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因此都是可以由管理人撤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