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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CITS四号指令的修改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①引进基金管理公司通行证。基金管理公司将被允许直接从事跨境基金管理,而不需要在基金所在地指定服务提供商,除非托管银行有此要求。②跨境分销程序实现简化,注册流程更简便,并支持UCITS部门更快速地启动跨境营销。③为UCITS基金的国内和跨境合并创建法律框架,允许UCITS整合,设立便利跨境基金并购的程序,加快现有的大型基金并购小型基金的趋势。④引进主从结构(master-reederstructure)基金以促进(大多由税改驱动的)资产池的组建,允许某一UCITS基金(从基金)被另一UCITS基金(主基金)完全投资,帮助UCITS基金实现更大的规模经济和更低的经营成本,使得法律框架对于有意创立基金的机构投资者更具吸引力。⑤以最新标准化的“投资人关键信息”(key information for investors)文件替换原有的简化募股书。后者通常被认为太过复杂而不利于投资者的理解,而新的标准化关键投资者信息文件则能向投资者提供公平、清晰和易懂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