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析
采用普通法施工的井筒,建成后的总漏水量:井筒深度不大于6 0 0 m,总漏水量不得大于6m3/h ;井筒深度大于6 0 0 m,总漏水量不得大于1 0m3/ h。井壁不得有0 . 5m3/ h以上的集中漏水孔;采用特殊法施工的井筒段,除执行上述规定外,其漏水量应符合下列规定:钻井法施工井筒段,漏水量不得大于0 . 5 m3/ h ;采用冻结法施工,冻结法施工井筒段深度不大于400m,漏水量不得大于0 . 5 m3/ h ;井筒深度大于400m,每百米漏水增加量不得大于0 . 5m3/h。不得有集中漏水孔和含砂的漏水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