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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销售的产品包括甲产品、乙产品和丙产品,甲产品经常单独出售,其可直接观察的单独售价为60万元;
乙产品和丙产品的单独售价不可直接观察,A公司采用市场调整法估计乙产品的单独售价为30万元,采用成本加成法估计丙产品的单独售价为10万元。
A公司经常以60万元的价格单独销售甲产品,并且经常将乙产品和丙产品组合在一起以20万元的价格销售。假定上述价格均不包含增值税。
2×18年,A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向其销售甲、乙、丙三种产品,合同总价款为80万元,这三种产品构成3个单项履约义务。
针对上述合同,关于A公司在2×18年确认上述产品的收入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
这三种产品的单独售价合计为100万元(60+30+10),而该合同的价格为80万元,因此该合同的折扣为20万元。
由于公司经常将乙产品和丙产品组合在一起以20万元的价格销售,该价格与其单独售价的差额为20万元[(30+10)-20],与该合同的折扣一致,而甲产品单独销售的价格与其单独售价一致,证明该合同的折扣仅应归属于乙产品和丙产品。
因此,在该合同下,分摊至甲产品的交易价格为60万元,分摊至乙产品和丙产品的交易价格合计为20万元,A公司应当进一步按照乙产品和丙产品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该价格在二者之间进行分摊。
因此,各产品分摊的交易价格分别为:
甲产品=60(万元)。
乙产品=20×30/(30+10)=15(万元)。
丙产品=20×10/(30+10)=5(万元)。
合计=60+15+5=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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