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包括: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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