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8日,甲在乙的礼品店看到一个原装进口水晶花瓶,精致典雅,标价3万元,遂决定购买,作为送给妹妹丙的结婚礼物。
甲当即向乙表示购买,并表明是赠送给丙的礼物,稍后让丙直接与乙联系花瓶交付事宜。
乙同意。当晚,甲告诉丙赠与花瓶一事,丙欣然接受。后来,丙即与乙联系,双方商定于8月12日10时由乙将甲订购的花瓶送至丙家。
8月12日,乙派店员丁按约定的时间将花瓶送至丙家,丙因临时有急事出门不在家而不能受领。
丁在返回途中,不幸被违章超速行驶的快递员戊驾车撞倒,致水晶花瓶完全损毁。因乙要求甲支付3万元购买花瓶价款遭拒而引发纠纷。
(1)选项B:乙与丙之间不存在买卖花瓶的事实,无论花瓶是否毁损,乙均无权要求丙支付花瓶的买价3万元。
(2)选项E:花瓶尚未交付,其所有权仍归乙。
(3)选项A:丁无侵权的故意,也未实施侵权的行为,丁不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4)选项D:根据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故乙方不承担花瓶毁损的风险,其已经如约履行送货义务,有权要求甲支付花瓶的买价。
(5)选项C:在花瓶遭戊撞毁之后,乙有权基于其物权受侵害而向戊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1)花瓶已经毁损,甲、乙无法实现交付该特定标的物,选项AC错误。
(2)在丙受领迟延发生时,花瓶毁损的风险已转移至买方甲,并基于丙与甲之间的赠与关系,在同一时点转移至受赠人丙承担;故丙无权再次要求甲和乙向自己交付赠与标的物花瓶,但可请求乙让渡对戊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3)因交付未完成,丙不享有花瓶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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