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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项B:凡未提供材料成本的,“受托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材料成本。
选项C: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在交货时已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选项D:按照《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解释,“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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