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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题考核数罪并罚的规定。 数罪并罚的原则: (1)吸收原则。对数罪分别宣告的刑罚中有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采取吸收原则,即以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吸收其他刑罚,只执行死刑或者无期徒刑,不执行其他刑罚。 (2)限制加重原则。对数罪分别宣告的刑罚均为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即在数刑的最重刑期以上、总和刑期以下,酌情决定应当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 (3)并科原则。对数罪宣告的刑罚中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即附加刑与主刑采取并科原则。 (4)折中原则。 选项A就属于吸收原则的情况,说法是正确的。选项E符合限制加重原则,也是正确的。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按照"先并后减"的原则确定刑罚,先判决的10年与后判处的3年并罚,在10年以上13年以下确定刑期,最少可以确定的刑期是10年,李某实际执行的刑期最少为10年。选项B正确。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再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按照《刑法》第71条("先减后并")的方法实行数罪并罚。选项C正确。 数罪并罚,都是有期徒刑的,合并执行的总和刑期不得超过20年。选项D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