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城的甲电器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2月经营业务如下:
(1)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电器一批,合同约定不含税价款500万元,按合同约定本月底收取货款的60%,下个月底收取余下的40%,本月尚未收到货款;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电器,取得价税合计金额550万元;以预收货款的方式销售设备,取得预收款350万元,设备尚未发出。
(2)购进生产用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400万元、税额52万元,支付桥闸通行费,取得通行费发票(非财政票据)上注明的收费金额10 500元。
(3)购进建筑材料一批,用于新建生产车间,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100万元、税额13万元。支付与贷款直接相关的手续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 000元、税额600元。
(4)从境外乙公司进口一台检测仪器,关税完税价格130万元人民币,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乙公司派技术人员为甲企业提供3天的应用技术培训,收取相关服务费为5.5万元人民币,乙公司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甲企业已代扣代缴相应税款并取得完税凭证。
(5)将生产出的新型电器投资于丙公司,该电器无同类产品市场价,生产成本为450万元。
(6)进口1辆小汽车用于管理部门使用小汽车关税完税价格30万元人民币。
(7)购进两辆货车,取得机动车销售统发票上注明的价款24万元、税额3.12万元,其中一辆用于生产经营,另一辆既用于生产经营,同时也为职工食堂提供运输服务。
(其他相关资料:成本利润率10%,进口小汽车关税税率25%、消费税税率40%,进口检测仪器关税税率8%。涉及相关票据均已在当期抵扣。上期无留抵税额)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顺序计算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业务(1)的销项税额。
业务(1)的销项税额=500x60%x13%+550÷(1+13%)×13%=102.27(万元)
(2)计算业务(2)的进项税额。
业务(2)的进项税额=52+10 500÷(1+5%)×5%÷10 000=52.05(万元)
(3)判断业务(3)的进项税额是否准予抵扣,如果准予扣除,计算当期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①纳税人购进建筑材料用于新建生产车间的进项税额在2019年4月1日后可一次抵扣。
②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业务(3)当期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13(万元)
(4)计算业务(4)进口环节缴纳的增值税额和代扣代缴的増值税额。
业务(4)进口环节缴纳的增值税额=130×(1+8%)×13%=18.25(万元)
业务(4)代扣代缴的增值税额=5.5÷(1+6%)×6%=0.31(万元)
进口环节缴纳的增值税和代扣代缴的增值税合计金额=18.25+0.31=18.56(万元)
(5)计算业务(5)的销项税额。
业务(5)的销项税额=450×(1+10%)×13%=64.35(万元)
(6)计算业务(6)应缴纳的进口环节的增值税额和消费税额。
业务(6)应缴纳的进口环节的增值税额=30×(1+25%)÷(1-40%)×13%=8.13(万元)
业务(6)应缴纳的进口环节的消费税额=30×(1+25%)÷(1-40%)×40%=25(万元)
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合计金额=8.13+25=33.13(万元)
(7)计算业务(7)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业务(7)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3.12(万元)
(8)计算当月的销项税额。
当月的销项税额=102.27+64.35=166.62(万元)
(9)计算当月的进项税额。
当月的进项税额=52.05+13+18.56+8.13+3.12=94.86(万元)
(10)计算当月向税务机关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当月的应纳增值税税额=166.62-94.86=71.76(万元)
(11)计算当月的城建税税额。
当月的城建税税额=71.76×5%=3.59(万元)
(12)计算当月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合计数。
当月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合计数=71.76×(3%+2%)=3.59(万元)
(13)计算当月应该缴纳的车辆购置税。
当月应该缴纳的车辆购置税=30×(1+25%)÷(1-40%)×10%+24×10%=8.6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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