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13%,主要从事洗衣机的生产与销售,2019年7月发生如下业务:
(1)从乙公司(一般纳税人)购进生产用零部件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为10万元(不含增值税,适用税率13%);同时,委托丙企业(一般纳税人)运输该批零部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为2万元(不含增值税,适用税率9%)。
(2)从境外丁公司进口货物一批,关税完税价格为120万元,关税为12万元,取得海关开具的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适用增值税税率13%。
(3)接受戊公司(一般纳税人)的洗衣机广告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为15万元(不含增值税,适用税率6%)。
(4)采用折扣方式销售X型洗衣机一批。该批洗衣机销售额为20万元(不含增值税),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内分别注明,折扣额为2万元(不含增值税).
(5)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Y型洗衣机一批,2019年7月2日收取全部预收款5.65万元(含增值税),该批产品于2019年7月15日发出。
(6)将一批新试制的Z型洗衣机赠送客户,该型号洗衣机尚无同类市场销售价格,该批洗衣机的生产成本为30万元,成本利润率为10%。
已知:甲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均可在当月抵扣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答案中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
2018年1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甲公司根据乙公司的选择,向丙公司购买了1台大型设备,出租给乙公司使用,设备保修期过后该设备不能正常运行,且在某次事故中造成员工李某受伤。乙公司要求甲公司履行维修义务,承担设备不符合的约定的违约的责任,并对李某所受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甲公司表示拒绝,乙公司遂以此为由拒绝支付租金。
已知:对于租赁物维修义务,以及租赁物不符合约定及其造成第三人损害的责任承担,融资租赁合同未作特别约定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合同法律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2014年1月,周某、吴某、蔡某和其他十人共同出资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甲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记载,周某为第一大股东,出资5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55%;股东认缴的出资应当在公司成立后的6个月内缴足。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和议事规则未作特别规定。
2018年3月,蔡某认缴的出资经催告仍未足额缴纳,甲公司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请求蔡某补足出资,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蔡某以甲公司的请求已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拒绝。
2018年4月,吴某拟将其持有的甲公司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李某,并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周某同意,其他股东反对。吴某认为周某代表的表决权已过半数,所以自已可以将权转让给李某。吴某遂与李某签订股权转让合同。
2018年5月,为提高市场争力、甲公司拟与乙公司合并,并召开股东会会议进行表決,股东钱某投了反对票,其他人赞成,决议通过。钱某提出退出甲公司,要求甲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持有的本公司股权,遭到拒绝。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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