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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某水泥厂系某省工业厅下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亏损严重,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工业厅同意,于是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法院受理了此案并通知了已知的债权人并发布公告,让债权人限期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申报期满,共有36家债权人申报债权。人民法院主持召开了债权人会议,又成立了清算组。清算组经大量工作,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报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后经人民法院认假设某橡胶厂对该水泥厂有5万元债权,在得到法院通知后并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才前去申报,会有如下哪种结果?

  • A、该申报有效,人民法院予以补充登记
  • B、该申报有效,人民法院将不予登记
  • C、该申报如果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确定之前作出,则有效,否则无效
  • D、该申报如果在破产财产分配之前作出则有效,否则无效
参考答案 参考答案
D
文字解析
《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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