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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胡祥到某饭店吃饭,在上洗手间的时候,路过厨房,不慎碰翻架在旁边且没有任何警示标志的油锅,被烫成轻伤,共花去医药费3000元。后来,胡祥到外地工作,一直没有向该饭店要求赔偿,1年零9个月后胡祥又回到本市,遂到法院起诉,要求饭店赔偿其损失,法院应否支持其请求?

  • A、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因为已过诉讼时效
  • B、本案适用诉讼时效中止
  • C、法院不予支持,因为该案的过错责任不清
  • D、法院不予支持,因为胡祥的理由不充分
参考答案 参考答案
A
文字解析
根据《民法通则》第136条和《民通意见》第168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1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计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的,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由侵害引起的,自伤势确诊之日起计算.本案胡祥的伤害已超过i年时效,法院应不予支持,A选项正确:胡祥到外地工作不构成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8选项错误:胡祥在饭店吃饭,饭馆有安全保障义务,末履行该义务造成胡祥烫伤的,存在过错,C选项错误:法院不支持的理由是诉讼时效已过而非胡祥的理由不充分,D选项错误,本题应选A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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