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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甲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一幢房屋卖与乙。双方同时约定,一方违约应支付购房款35%的违约金。但在交房前甲又与丙签订合同,将该房卖与丙,并与丙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下列说法中哪个是正确的?( )

  • A、乙可以自己与甲签订的合同在先,主张甲与丙签订的合同无效
  • B、乙有权要求甲收回房屋,实际履行合同
  • C、乙可以要求甲实际交付该房屋,也可以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 D、若乙要求甲支付约定的违约金,甲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参考答案 参考答案
D
文字解析
本题考查一物二卖的法律效果。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在一物二卖的情形中,两个买卖合同都有效,但只能有一个买受人获得财产所有权,而另一个买受人只能通过违约责任要求损害赔偿。本题中,甲与乙、甲与丙之间的合同都有效,并且甲将房屋转让给丙,已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丙取得房屋所有权,则乙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仅能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因此选项A、B、C错误。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商品房买卖中违约金以30%为上限标准,因此甲、乙约定35%的违约金数额过高,甲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适当减少,选项D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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