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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甲为乙的债权人,乙无力偿还到期债权,而丙尚欠乙一笔钱,业已到期,甲欲行使代位权。以下当事人的主张不能得到法院支持的有( )

  • A、甲称:“我胜诉后,要求丙直接向我履行,不再经乙转手。”
  • B、乙称:“我多次登门向丙索要欠款未果,故不构成怠于行使债权,甲不能行使代位权。”
  • C、乙称:“丙欠我的钱是丙上次在报纸上撰文恶意诽谤我,经法院确定为名誉侵权而应向我支付的精神损害赔偿金,这笔钱不能代位执行。”
  • D、丙称:“此次诉讼系乙欠甲债引起,故应由乙支付诉讼费。”
参考答案 参考答案
B、C、D
文字解析
本题考查代位权行使。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二十条的规定,代位权诉讼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因此选项A正确。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十三条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债权的,构成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因此,选项B中多次登门索要未果仍然属于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表现,选项B说法错误。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十二条的规定,专属于债务人的人身债权不得代位,包括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选项C中基于名誉侵权而支付的精神损害赔偿金不在此列,因此选项C说法错误。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十九条的规定,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因此选项D说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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