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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第八条规定,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交易结算业务资格,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董事长、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中,至少2人的期货或者证券从业时间在5年以上,其中至少1人的期货从业时间在5年以上且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连续担任期货公司董事长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时间在3年以上;(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申请日前2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的标准;《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持续符合以下风险监管指标标准:(二)净资本不得低于客户权益总额的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