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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某单位1994年10月招聘职工,要求中专以上学历,并要求应聘者如实填写个人情况表,如有隐瞒,一经发现立即辞退,解除劳动合同。赵某中专未毕业,但托人提前领取了某中专的毕业证;王某是大专毕业。她俩同时被录用。该单位与她们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4年,试用期半年。两人在试用期工作都很认真。1995年2月,单位发现赵某的中专毕业证是伪造的,要解除与赵某的劳动合同。赵某称自己已怀孕,并持有医院证明。单位并不理会,解除了与赵某的劳动合同。同月,王某经常出现呕吐、恶心,全身不适等症状,经医院诊断为妊娠反应。王某特医院开具的休息证明到单位请假。单位认为王某在招聘时没有如实填写个人情况表,隐瞒了自己怀孕的事实,欺骗单位,也解除了与王某的劳动合同。该单位是否有权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为什么?

  • A、该单位有权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因为王某隐瞒了怀孕事实,欺骗了招工单位
  • B、该单位有权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因为王某既已怀孕,且妊娠反应严重,显然无法胜任目前工作
  • C、该单位无权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因为王某在招聘时完全符合应聘条件,无欺骗单位行为
  • D、该单位无权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因为王某被录用后工作很认真,表现很好
参考答案 参考答案
C
文字解析
见《劳动法》第25条第(一)项、第29条第(三)项。本案王某在招聘时并不知道自己已怀孕,因而不能认为其隐瞒真实情况,欺骗单位。因此,单位以此为理由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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