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析
《民诉意见》第56条规定:“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诉讼人。”A选项中,商标是乙和丙的共有财产,甲侵犯了两人的共有财产,能够引起必要共同诉讼,不应当选。《民诉意见》第43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B选项属于个体户挂靠企业,属于法条规定的情形,能引起必要共同诉讼,不应当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六条规定:“因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发生的名誉权纠纷,应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只诉作者的,列作者为被告;只诉新闻出版单位的,列新闻出版单位为被告;对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都提起诉讼的,将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均列为被告,但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的,只列单位为被告。”C选项中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的,只列单位为被告。故C选项并不能引起必要共同诉讼,符合题干要求,为应选项。《民诉意见》第46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D选项就是这种情形,能够引起必要共同诉讼,不应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