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8 599 663
热线电话 4008 536 669
考呀呀试题搜索 / 问题详情
单选题

下列关于诉讼程序中的说法,哪一项是错误的?

  • A、丙公司诉丁公司租赁纠纷一案,法院审理中,发现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又尚未审结,遂裁定诉讼中止
  • B、甲乙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甲在前往法院的路上,胃病发作住院治疗。法院决定延期审理
  • C、原告在诉讼中因车祸成为植物人,在原告法定代理人没有确定的期间,法院裁定中止诉讼
  • D、A公司诉B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甲公司与其他公司合并,法院裁定终结诉讼
参考答案 参考答案
D
文字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二)(五)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A选项是第(五)项的情形,C选项是第(二)项的情形,法院裁定中止诉讼是正确的。所以,AC选项正确,不应当选。《民事诉讼法》第132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B选项中,甲作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必须到庭的一方当事人,因为正当的理由,没有到庭,法院决定延期审理是正确的。B选项正确,不应当选。《民诉意见》第50条规定:“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民事诉讼法》第13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D选项中甲公司与其他公司合并,不是诉讼终结的法定情形,人民法院变更被告即可,无须诉讼终结。D选项错误,应当选。
考呀呀公众号 扫码关注考呀呀 更多试题等你拿
  • APP下载

  • 公众号

  • 电话

  • 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