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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甲实业公司拖欠乙电脑公司货款7万元,乙电脑公司经多次催付无结果,遂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受理后经过审查,向甲实业公司发布了支付今,甲实业公司以书面形式提出原合同规定价格不合理,愿意付款5.8万元,另外1.2万元希望免除。在这种情况下,

  • A、法院应当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 B、法院应进行必要的调查,如合同确定的价格合理,则支付令有效
  • C、法院应进行必要的调查,如合同确定的价格不合理,裁定驳回债权人的申请,支付令无效
  • D、法院应询问债权人的意见,如其同意债务人只付款58万元,可将支付令数额更改
参考答案 参考答案
A
文字解析
考查督促程序的终结条件。《民事诉讼法》第192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个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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