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191条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民诉意见》第215条规定:“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在收到申请后五日内通知债权人:(1)请求给付金钱或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的;(2)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的;(3)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的;(4)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不符合上述条件的,通知不予受理。”A选项中,双方当事人存在其他的债务纠纷,不可以申请支付令。A选项应当选。B选项中,符合申请支付令的条件,可以申请支付令。B选项不应当选。C选项中,债权还没有到期,所以不能申请支付令。C选项应当选。D选项中,并不是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债权,而是要求返还实物的,不可以申请支付令。D选项应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