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A选项符合第(一)项的规定,应当由甲市人民法院管辖,因此A选项正确。D选项符合第(四)项规定,因此D选项正确。《民诉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B选项中双方都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应当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因此B选项错误。《民诉意见》第10条规定:“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不服指定监护的,既不是原告住所地也不是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而是被监护人住所地,C选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