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2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第142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可见,独任制仅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不适用独任制。另外,第41条第2款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因此,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适用合议制而非独任制。故A选项中发回重审的案件不能使用独任制,说法不正确。B选项是在基层法院审理的合同纠纷案件,如果其事实清楚,争议不大,可以适用简易程序,B说法正确。根据《民诉意见》第234条规定:“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案件,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所以C选项说法正确。《民事诉讼法》第161条规定:“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因此,选民资格案件必须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D选项说法不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