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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益加益公司诉海龙实业违约诉讼一案,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增加了新的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关于该案的举证期限,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 B、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在原来的举证期限上直接延长,不需重新指定
  • C、当事人对举证期限可以协商一致,并经法院许可
  • D、当事人在此种情况下,只能申请法院重新指定,不得自行协商
参考答案 参考答案
A、C
文字解析
根据《证据规定》第33条第2款规定:“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第7条,“关于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提出反诉时的举证期限问题。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内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或者人民法院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后,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当事人对举证期限有约定的,依照《证据规定》第33条第2款的规定处理。”因此可知,本案中存在法条中规定的增加诉讼请求,提起反诉的情况,所以人民法院此时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或者当事人可以协商,并经人民法院认可,所以AC选项正确,B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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