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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具有下列哪些情形的案件不适用督促程序

  • A、债务人下落不明但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 B、债务已近履行期,义务人明确表示将不履行债务
  • C、劳务合同履行期限已界满,债务人拒不提供劳务
  • D、债务已到期但数额尚不能确定
参考答案 参考答案
A、B、C、D
文字解析
2002司考真题65。《民诉法》第189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民诉法意见》第215、218条规定:“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在收到申请后5日内通知债权人:(1)请求给付金钱或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的;(2)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的;(3)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的;(4)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不符合上述条件的,通知不予受理。”“债务人不在我国境内的,或者虽在我国境内但下落不明的,不适用督促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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