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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官法》第40条的规定:“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确定为不称职的;……(三)因审判机构调整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四)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可见,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才予以辞退,A选项说法错误,对于B选项不应尊重其意见,应予以辞退,故AB选项说法错误,C选项说法符合法律规定,故正确。根据《法官法》第11条第6款的规定:“人民法院的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任免。”故D选项说法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