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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高某的儿子系甲省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副院长,则高某不能担任的职务是什么?

  • A、乙市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 B、乙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 C、甲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 D、乙市所辖的丙县基层法院的副院长
参考答案 参考答案
A、B、D
文字解析
本题涉及法官及其亲属的任职回避。《法官法》第16条: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一)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二)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三)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四)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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