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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甲、乙、丙三人共同成立了一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以非专利技术出资,乙、丙则以现金出资;公司成立后,丁经全体股东同意成为新的投资人。但不久发现甲出资的非专利技术的实际价额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此时应当如何处理?

  • A、重新估价并重新确定出资额
  • B、取消甲的股东资格,其不足部分由乙、丙、丁3人分担
  • C、由甲补足出资,乙、丙2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 D、由甲补足出资,乙、丙、丁3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参考答案 参考答案
C
文字解析
《公司法》第3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应当由甲补足出资,而且乙、丙两人需要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因为丁是公司设立后才成为股东的,因此,其不必为甲的出资不实承担连带责任,故C选项正确,AB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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