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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合营合同中对企业机构作了以下安排,其中不合法的是:

  • A、合营企业董事会由中外双方各派3人组成
  • B、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均由中方人员担任
  • C、由外方人员担任总经理,中方人员担任副总经理
  • D、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由董事会决定
参考答案 参考答案
B
文字解析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6条规定,合营企业设董事会,其人数组成由合营各方协商,在合同、章程中确定,并由合营各方委任和撤换;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会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决定合营企业的重大问题;董事会的职权是按合营企业章程规定,讨论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正副总经理(或正副厂长)由合营各方分别担任。因此,只有B选项的规定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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