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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某水泥厂系某省工业厅下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亏损严重,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工业厅同意,于1992年4月10日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法院受理了此案并通知了已知的债权人并发布公告,让债权人限期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申报期满,共有36家债权人申报债权。人民法院主持召开了债权人会议,又成立了清算组。清算组经大量工作,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报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后经人民法院认可,执行该分配方案。执行完毕后清算组办理了企业注销登记,法院遂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假设该水泥厂与某建筑公司有一购销合同尚未履行,清算组决定解除合同,该合同解除后会产生以下哪种后果?

  • A、该合同解除后,建筑公司因合同解除受到损害的,清算组应以破产财产适当予以补偿
  • B、该合同解除后,建筑公司与该水泥厂的债权债务关系结束,无须赔偿
  • C、该合同解除后,建筑公司因合同解除受到损害的,其损害赔偿额应列入破产债权
  • D、该合同解除后,建筑公司因合同解除受到损害的,可向该水泥厂的上级主管部门某工业厅请求赔偿
参考答案 参考答案
C
文字解析
见《企业破产法》第2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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