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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合资企业合营期限为20年,合营期限内一方可自由决定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他方不得干涉。合营期进入第5年时,合营各方可按各自出资比例减少30%的注册资本。合营合同正式签字后,中方于1993年12月按规定向审批机构报送了全部申请文件。审批机构审查后认为合营合同中双方关于出资的约定违反了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因此,于1994年1月作出了不予批准的决定。本案的合营合同中,还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

  • A、中外双方的股权分布不合法
  • B、外方分期认缴出资的安排不合法
  • C、双方约定在合营期限内可自由转让出资,此约定不合法
  • D、双方约定在合营期限内减少注册资本,此约定不合法
参考答案 参考答案
B、C、D
文字解析
本题涉及合资企业的出资问题。对于中外合资企业,合资各方分期交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的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的出资额的15%。美方第一期认缴的出资不足15%。对于合资企业,其注册资本在合资期间内不得自由转让,其注册资本只能增加,不能减少。对于中外双方的出资比例,要求外方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25%。故本题为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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