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析
《行政复议法》第15条规定:“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四)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题中,处理决定由县委组织部、县纪委、县土地管理局、某镇人民政府共同作出,需要注意的是:县委组织部、县纪委不是行政机关,他们的行为不是行政行为,只有县土地管理局、某镇人民政府是行政机关,处理决定对于他们而言是行政行为,相对人申请复议,被申请复议的机关是县土地管理局、某镇人民政府,因而复议机关是他们的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