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析
《行政复议法》第15条第1款规定:“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四)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案中甲区环保局与乙区土地局的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是重庆市政府,故选项A正确。第15条第2款规定:“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第18条规定:“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接受行政复议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对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可知化肥厂也可以向甲区政府提出复议申请,由甲区政府转送有关复议机关。故选项B正确。第14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只有在复议自我管辖的情况下,才可以申请国务院作最终裁决,本案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不是由重庆市政府作出的,不属于复议自我管辖的情形,选项C说法错误,不选。依照第18条的规定,负有直接转送义务的行政机关应为具体行政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市土地局并没有转送的义务,故选项D的说法错误,不应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