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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甲乙公司签订了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5辆“飞跃牌”汽车的合同.乙公司按约定将汽车运至甲公司所在地火车站.某市工商局接举报扣押了汽车,并最终认定乙公司提供的五辆“飞跃”牌汽车是某国外某一品牌汽车,乙公司将其冒充国产车进行非法销售,遂决定没收该批汽车.乙公司在提起行政诉讼后,向法院提供了该批汽车的技术参数,某市工商局则提供了某省商检局对其中一辆车的鉴定结论.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

  • A、乙公司在提供图片及技术参数时,应附有说明材料
  • B、若乙公司提供证据证明某省商检局的鉴定结论内容不完整,法院应不采纳该鉴定结论
  • C、某省商检局的鉴定结论为某市工商局处罚乙公司的证据,是法院采纳此鉴定结论的条件之一
  • D、对某市工商局的没收决定,甲公司具有原告资格
参考答案 参考答案
D
文字解析
根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10条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书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三)提供报表、图纸、会计帐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所以A选项说法正确,不当选.根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62条第3项规定,对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采纳的鉴定结论,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证据证明鉴定结论错误、不明确或者内容不完整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所以B选项说法正确,不当选.证据必须具有关联性,是证据被采纳的条件之一,某省商检局的鉴定结论是某市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的证据,与被诉行政行为密切相关,所以C选项说法正确,不当选.该案中工商局没收的是乙公司非法销售的某外国品牌汽车,并非甲公司订购的汽车,甲公司对该批车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行政行为的相对性原则,对于工商局的没收决定,甲公司没有原告资格.所以D选项说法错误,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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