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析
关于A选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包括走私犯罪。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掩饰、隐瞒,构成刑法第312条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191条(洗钱罪)或者第349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规定的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洗钱罪的处罚重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因此对于A选项情形应以洗钱罪定罪处罚,因此A选项不当选。关于B选项。乙的行为系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按照盗窃一罪处理即可。因此,B选项错误。关于C选项。根据《刑法》第349条第3款规定,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因此丙在得知男友张某因贩毒现正被公安机关通缉的情况下,按照事先的约定将张某贩毒所得的80万元藏匿在自己家中,丙与其男友存在事先的通谋,应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论处,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C选项不当选。关于D选项。丁在明知这批影碟机系犯罪所得仍继续从李某处进货并销售的,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因此,D选项正确,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