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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甲为总经理乙开车。某日,甲开车载乙去参加一个重要商务谈判。甲驾驶中贸然闯红灯,撞上经过此路口的行人丁。乙见状对甲说:“赶紧走,现在没有人看见。”甲想停车下来看看,乙接着说:“别把生意耽误了,有事我负责”。甲遂加大油门离开,丁因不能得到救助而死亡。乙的行为如何认定?

  • A、传授犯罪方法罪
  • B、故意杀人罪
  • C、过失致人死亡罪
  • D、交通肇事罪
参考答案 参考答案
D
文字解析
关于AD选项。传授犯罪方法罪,是指用各种方式把犯罪方法故意传授给他人的行为。根据《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因此,A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关于B选项。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本题中,甲构成交通肇事罪,乙作为甲的领导指使甲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因此,B选项错误。关于C选项。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刑法分则中明文规定某些犯罪包含致人死亡结果的,以该种犯罪定罪处罚,不定过失致人死亡罪。因此,C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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