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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百川科技公司是私营企业,出纳员江某在银行为本公司办理贷款时,趁人不备,将同在该银行办理贷款业务的陶氏公司有关印章盖在事先准备好的一张空白转账支票上。随后,江某将该支票填写50万元的转账金额,指使他人用该支票将陶氏公司账户上的50万元转到事先开立的账户上,并从该账户上取走现金40万元。江某的行为构成:

  • A、盗窃罪
  • B、贪污罪
  • C、职务侵占罪
  • D、票据诈骗罪
参考答案 参考答案
D
文字解析
《刑法》第1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本案中,江某的行为属于上述第四项规定的“冒用他人支票”的情况,触犯了票据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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