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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甲、乙为夫妻,共有一套房产无人居住,但是房产证上以及房屋管理局的登记簙上只记载了男方甲的名字。后甲乙二人感情不合,1月5日,甲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审理后判决二人离婚,并将房产判归女方所有。同年5月15日,拿到判决书后,女方一直没有去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甲因为对法院的判决不满,于同年6月10日,将房屋卖给了不知情的第三人丙,并到房管局办理了过户登记。与此同时,乙也因感情受到重大挫折,欲搬迁到其他城市,将此房屋卖给了丁,07年6月15日,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在去房管局办理变更登记的时候,发现已经易主,遂起纠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关于买卖合同效力和房屋所有权的说法错误的是

  • A、本案应由丙取得房屋所有权
  • B、乙、丁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生效,丁可以追究乙的违约责任
  • C、因为没有进行登记,乙、丁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没有生效,丁可以追究乙的缔约过失责任
  • D、丁可以直接追究甲的侵权责任
参考答案 参考答案
B、C、D
文字解析
《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题目中,房屋所有权在离婚判决生效后归乙,甲无处分权,但丙取得该房屋符合上述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因此房屋所有权归丙,A选项说法正确,不当选。在乙丁签订合同时,房屋所有权已经归丙,乙无处分权,故该合同效力待定,后引起纠纷表明丙不想追认,该合同不生效,B选项说法错误,当选。《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因此,影响乙丁合同效力的不是没有登记,而是乙已经丧失了所有权,C选项说法错误,当选。根据《物权法》106条的规定,原所有权人乙有权追究无权处分人甲的责任,但丁对房屋不享有任何权利,故丁无权追究甲的侵权责任,D选项说法错误,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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