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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考点是1Z301212监事的任职资格、董事会的职权范围等问题。选举乙公司董事长王某为丙公司董事长符合丙公司章程的规定,也符合法律规定,故A项正确I根据《公司法》第52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任命公司监事、甲公司代表刘某为财务负责人不符合法律规定,故B项错误;《公司法》第51条第一款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任命王某为公司总经理符合法律规定,故C项正确;根据《公司法》第47条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范围,D项和E项所列事项都不属于董事会的职权范围之内,应属于《公司法》第38条所规定的股东会的职权范围之内,故此两选项都是错误的。本题正确答案为A、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