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析
《立法法》第57条规定:行政法规由国务院组织起草。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应当向国务院报请立项。第58条规定: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第59条规定:行政法规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单位应当将草案及其说明、各方面对草案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资料送国务院法制机构进行审查。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向国务院提出审查报告和草案修改稿,审查报告应当对草案主要问题作出说明。第61条规定: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