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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工程财务第四节与工程财务有关的税收与保险的规定。保险人对以下物质损失情况不承担赔偿责任: ①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②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被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 ③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被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④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 ⑤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 ⑥档案、文件、账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⑦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⑧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 ⑨除已将工地内现成的建筑物或其他财产列入保险范围,在被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 ⑩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期限终止以前,被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